【部门解读】关于《上海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解读材料
关于《上海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解读材料
为深化科技管理改革,完善评审专家的选取和使用,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,根据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、人才评价、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》(中办发〔2018〕37号)的精神和要求,参照国家科技专家库的相关制度,市科委研究制定了《上海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现解读如下:
1.适用范围。市科委在评审评估、结题验收、评价奖励等的初评、通讯评审环节所需专家,按照《办法》要求从专家库中选取使用;其他管理环节所需专家,具体选取使用方式根据实际需求参照《办法》执行。
2.专家入库条件。专家入库的基本条件,重能力、重贡献、重诚信。为杜绝“四唯”,《办法》针对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青年学者、外籍专家、企业技术骨干、具有企业管理或创业实践经验的人员等,放宽职称、研究经历、研究业绩等方面的条件。
3.各方职责。专家入库采取本人自荐、单位推荐的方式,强化推荐单位对专家信息的审核把关责任。被推荐专家经公示无异议的,正式进入专家库。市科委负责对公示有异议的专家进行核实,确保入库专家符合标准。
4.专家选取的原则。坚持诚信原则。不得选取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处于失信惩戒期的专家。坚持随机原则。根据科技计划类别和项目类型特点,由系统随机产生候选专家。坚持同行评议原则。选取活跃在科研一线、在专业水平和知识结构上与项目评审要求相符的专家;与产业应用结合紧密的项目,应有活跃在生产一线的专家参与评审。
5.回避制度。为确保专家公正评审,《办法》明确列举了应当回避的情形,如: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、师生关系,在过去3年之内有共同承担科研项目、获得科技奖励、发表论文、申请专利等合作关系。
6.痕迹管理。对专家选取、信息查看、专家评审、回避等活动进行全程操作留痕,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、可追溯。